私募资管八条底线上升为规范性文件 股票类杠杆不得超一倍

www.yingfu001.com 2016-07-30 13:41 赢富财经我要评论

  股票类和混合类杠杆不得超过一倍,依照“新老划断”进行过渡期安排

  备受市场关注的修订版资产管理“八条底线”日前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的形式正式发布。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5日介绍,《暂行规定》着眼于正本清源、划清底线、强化约束,重点加强对违规宣传推介和销售行为、结构化资管产品、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开展或参与“资金池”业务等问题的规范。

  业内人士指出,《暂行规定》是全面贯彻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监管思路的具体体现,引导机构回归资产管理业务本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长期发展。

  为做好新旧规则衔接,避免对存续产品及市场运行造成冲击,《暂行规定》明确对结构化产品等依照“新老划断”原则进行过渡安排。

  细则上升为规范性文件

  近几年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发展迅速,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构建多层次金融服务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也日益显现。

  2015年3月,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实施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自《细则》发布以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规范。

  然而,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期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暴露出业务失范等诸多问题。为完善规则,《细则》修订工作于去年底启动并于今年5月向行业征求意见,共有56家行业机构书面反馈了277条意见,经认真梳理研究,对完善过渡期安排等合理性意见建议予以积极采纳。

  近期,为增强规则约束力,更明确地传递监管政策信号,在《细则》实践及相关修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证监会研究出台了《暂行规定》。邓舸介绍,《暂行规定》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形式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与此同时,为统一私募资管业务规范、避免监管套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执行。

  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私募资管业务的规定,从行为细则上升到证监会规范性文件,提高了法律效力,增强了对机构的约束力。

  私募资管领域正本清源

  邓舸介绍,《暂行规定》着眼于正本清源、划清底线、强化约束,重点加强对违规宣传推介和销售行为、结构化资管产品、违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活动、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开展或参与“资金池”业务、实施过度激励等问题的规范。

  对于市场关心的杠杆问题,《暂行规定》指出,严控结构化产品杠杆风险,并作出限定:股票类和混合类杠杆不得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和其他杠杆率限定为3倍和2倍;区分结构化和非结构化资管产品,对投资端杠杆率限定为140%和200%。

  针对资金池“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特征,《暂行规定》也详细列举了六种资金池情形,严格禁止设立发行资金池产品或间接参与资金池业务。

  资产管理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坚持“买者自负,卖者有责”的原则,不做收益承诺,不搞刚性兑付。同时,资产管理计划不能够通过产品设计在投资者之间不合理转嫁风险或过度放大杠杆风险。

  从这个意义上看,《暂行规定》的出台有益于正本清源,引导机构回归资产管理业务本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长期发展。而其也正是中国证监会全面贯彻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监管思路的具体体现。

  上证报记者从基金业协会获悉,为落实《暂行规定》相关自律管理要求,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备案管理和风险监测,做好新老规则的衔接工作,协会起草了《关于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与《暂行规定》同步实施。

  过渡期安排减少对市场冲击

  新旧规则之间存在一定差异,存量的私募资管产品也必然存在不满足新规则的情况。对此,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证监会会同基金业协会已就相关内容向行业征求意见,市场对规则的出台已有足够的预期。

  据记者了解,目前行业内的杠杆水平已经在平稳下降,与新的要求差别并不大,所以《暂行规定》的实施并不会对市场造成冲击。

  而且,为做好新旧规则衔接,有序规范私募资管业务,《暂行规定》没有采用“一刀切”的处理方式,而是充分尊重市场运行规律,依照“新老划断”的原则进行过渡期安排,保证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市场平稳运行不受影响。

  具体来看,对存量的保本型私募产品、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的私募产品,不要求立即清理,但合同到期前不得新增净申购规模,合同期或保本周期到期后,转换运作方式或者自然清盘。

  对不符合要求的结构化私募资管产品,不要求立即降低杠杆倍数,但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杆倍数,不得新增优先级份额净申购规模,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

(责任编辑:DF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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