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与券商基金召开会议:四方面继续稳定市场(5)

www.yingfu001.com 2015-08-09 16:02 赢富财经我要评论

  赢富财经网讯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7日表示,证券业协会和基金业协会近期组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分别召开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座谈会。

  新闻发布会问答环节

  1、问:有媒体报道,近日证监会组织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召开维稳座谈会,请问是否属实?能否介绍一下详细情况?

  答: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近期分别组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召开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工作座谈会。中国证监会张育军主席助理会上分别肯定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前期在维护市场稳定方面所做的工作,强调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专业理性分析当前市场形势,继续把稳定市场、稳定人心作为当前首要工作。

  在证券公司座谈会上,张育军强调:一要进一步加强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审慎控制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使之与自身资本实力、流动性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二要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切实遏制非法证券活动。严格按照我会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和清理规范工作,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终止与其合作并向监管部门报告。三要加强结构化偏股型资管产品的管理,降低杠杆风险。不得为场外配资和伞形信托提供资金和便利,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切实防范流动性风险。四要加强程序化交易和客户管理,严禁利用程序化交易恶意做空。

  在基金公司座谈会上,张育军指出,要积极配合监管机构做好维护市场稳定的具体工作;继续认真做好赎回应对和流动性风险防范工作;抓好专户业务杠杆和配资风险的防控;抓好分级基金和创业板投资的风险防控工作。

  2、问:有媒体报道,部分配资公司将其业务范围由股票配资转向股指期货市场配资,且给予期指场外配资的杠杆率最高可达10倍。请问是否属实?证监会将采取怎样的监管措施?

  答:2011年7月,我会下发了《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要求各期货公司严把开户关,不得从事配资业务、以各种形式参与配资业务或为配资活动提供便利。近期,我会在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期间,也关注到部分机构和个人借助信息系统开立虚拟期货账户、代理客户买卖期货,这些行为违反了现行期货市场有关开户管理、账户实名制、期货经纪业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正在有序推进相关工作,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加强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一旦发现期货公司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我会将依法查处。

  3、问:近日,沪深交易所发布通知,修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将融券由原先的T+0 改为T+1,请问监管层是出于哪方面的考虑修改和完善此规则?

  答:8月3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对其《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完善,明确规定投资者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方可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证券。上述规则的修改,是为了进一步加强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完善融券业务交易规则,防止部分投资者利用融券业务变相进行日内回转交易,加大股票价格异常波动。上述规则修改完善后,有助于进一步维护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证监会继续加大对内幕交易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

  内幕交易是预先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利用信息优势进行交易的行为,对其他不知道内幕信息的市场参与者而言,显失公平。内幕交易行为破坏了证券期货市场“三公”原则,践踏了证券期货市场赖以生存的诚信基础,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与市场参与者的投资信心,侵害了投资者利益。证监会对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继续保持高压执法态势,坚持从严从快打击,绝不姑息。

  今年以来,证监会依法对内幕交易中源协和、报喜鸟、潜能恒信、和佳股份、时代新材股票等20起违法违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1名法人、31名自然人进行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1,636.85万元。除此之外,还有7件案件正在履行事先告知程序。

  对于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打击,一是突出“从源头上净化水源,严禁内部人泄密”的执法重点。以和佳股份内幕交易案为例,本案不仅对从事内幕交易人员进行行政处罚,而且对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股票的上市公司高管进行严惩。对掌握信息源的违法者进行重罚,给“内部人”以警示,是惩治并预防内幕交易行为的有效途径,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体现出证监会坚决治理、从严打击内幕交易的决心;二是重点打击“刺探内幕信息”的恶劣行径。以时代新材内幕交易案为例,当事人为刺探内幕信息而聘任某上市公司退休董秘,以建立刺探内幕信息的人脉网,便于依靠信息优势投资。证监会未采纳内幕交易者所谓“未直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的抗辩,精准打击了始作俑者。对刺探内幕信息并交易的行为进行严惩,有利于肃清证券期货市场上“依靠打听信息交易”的歪风邪气,重塑市场信心,维护资本市场诚信投资的正气;三是严厉打击通过自媒体等新型传媒泄露内幕信息行为。以张明芳等泄露内幕信息案为例,当事人作为从业超过十年的资深分析师,将刺探到的内幕信息发布到15个微信群和朋友圈中,很快该信息截屏就在其他微信群传开,传播范围极广,影响极其恶劣。对本案从重从严处罚,表明了证监会坚决打击利用自媒体等新手段从事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鲜明态度,对公然违反《证券法》、践踏三公原则的行为绝不姑息。

  今后,证监会将不断加大对内幕交易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对可能发生泄密的各个环节、各个领域进行严查,全方位打击,不留死角。以从严处罚内幕交易为抓手,净化资本市场环境,让内幕交易无处遁形。

  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证监办发〔2015〕44号

  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

  2015年7月18日,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根据《指导意见》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分工,我会正在抓紧研究制定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的监管规则,积极推进试点各项准备工作。

  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体而言,是指创新创业者或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公开募集股本的活动。由于其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目前,一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不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日前,我会向各省级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商请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函》,对相关要求予以明确。

  为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的活动,我会决定近期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中介活动的机构平台(以下简称股权融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一)了解股权融资平台的实际运行情况,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其规范运作。

  (二)摸清股权融资平台的底数,排查潜在的风险隐患。

  (三)引导股权融资平台围绕市场需求明确定位,切实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和作用。

  二、检查对象

  此次检查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私募股权众筹”、“股权众筹”、“众筹”名义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平台。

  三、检查内容

  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平台上的融资者是否进行公开宣传,是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股东人数是否累计超过200人,是否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四、实施主体

  此次检查由各证监局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提请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支持配合。

  五、检查要求

  (一)做好检查准备。各证监局应当会同当地省级人民政府金融、工商等部门,分析本辖区股权融资平台运行情况,确定专项检查对象,制定检查方案,制作检查工作底稿。

  (二)实施专项检查。各证监局在做好准备工作后,应及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组应当参考证券公司现场检查的程序和方法,不搞形式、不走过场,认真做好检查工作,并填写检查工作底稿,留存必要的证据材料。

  (三)检查总结及后续处置。检查结束后,各证监局要及时做好汇总分析。请各证监局于2015年9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总结报告报送会私募部、打非局、创新部,并通报中国证券业协会。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应当包括检查对象基本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加强股权融资平台监管的建议等内容。2015年9月15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尚未处理完毕的,应当列明进一步的监管措施,并扎实落实到位。

  六、其他事项

  (一)各证监局应当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主动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汇报本次专项检查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各证监局应当加强监管执法,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07〕40号)等文件的要求。检查发现股权融资平台或融资者涉嫌非法发行股票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按照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机制,及时提请省级人民政府做好案件查处和处置善后工作。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立案查处。

  (三)各证监局应当指定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专项检查工作,选派足够数量的业务强、作风硬的干部参与检查。检查过程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的,及时报告会私募部。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2015年8月3日

  中国证监会致函各地方政府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

  近日,中国证监会致函各省级人民政府,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同时部署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中介活动的机构平台(以下简称“股权融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

  2015年7月18日,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根据《指导意见》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分工,中国证监会正在抓紧研究制定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的监管规则,积极推进试点各项准备工作。

  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体而言,是指创新创业者或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公开募集股本的活动。由于其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目前,一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不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中国证监会正在研究制定通过互联网进行非公开股权融资的监管规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方正在制定或已经发布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试点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其中界定的“股权众筹”与《指导意见》定义的“股权众筹”不一致。将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称为“股权众筹”,易引起市场和社会公众对股权众筹概念的混淆。为有序推进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工作,近日中国证监会向各省级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商请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函》,请各省级人民政府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发行股票的活动。

  同时,为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中国证监会决定近期对股权融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私募股权众筹”、“股权众筹”、“众筹”名义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平台。检查目的是摸清股权融资平台的底数,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潜在的风险隐患,引导股权融资平台围绕市场需求明确定位,切实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和作用。

  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将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07〕40号)等文件的要求。检查发现股权融资平台或融资者涉嫌非法发行股票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按照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机制,及时提请省级人民政府做好案件查处和处置善后工作。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立案查处。

(责任编辑:DF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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