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规范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支持电影事业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而制定。
国家管委会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组成,负责研究提出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电影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和对特殊贫困地区电影事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审核中央分成的电影专项资金预决算,指导省级管委会相关工作,监督电影专项资金征缴和使用。
《办法》明确电影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资助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二)资助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三)资助重点制片基地建设发展。(四)奖励优秀国产影片制作、发行和放映。(五)资助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发行和放映。(六)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维护。(七)经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电影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国家管委会办公室应按规定编制年度电影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核后报财政部,经财政部审核后,纳入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批复下达。国家管委会办公室应根据电影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核,并经财政部审核批准后,纳入中央政府性基金决算。